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上,371,2015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陳宣豪
陳施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王立中律師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錫謀
被上訴人 林柏良
林進發
被上訴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Richard Lewis Bender)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寬晋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上訴人陳宣豪應陳報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領取情事,並指定於104年6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