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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