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吳昭明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上訴人 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性質屬非財產權訴訟,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
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萬元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00元。
以上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