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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台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昭浪
被上訴人 陳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30日內補正上訴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第一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始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2年4月14日召集之102年度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昭浪所召集,惟李昭浪並非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其並無召集權,乃訴請確認該會議為不存在或予以撤銷等情。
是被上訴人既認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無權召開上開會議,欠缺法定代理人,則被上訴人為起訴之原告,自應命被上訴人補正其欠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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