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上,400,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葉益男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上 訴 人 苗栗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聘任契約終止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