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上,519,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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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19號
上訴人 劉美麗(劉進發之承受訴訟人)
劉金福(劉進發之承受訴訟人,民國52年生)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
被上訴人 劉寶貴(劉阿扁之承受訴訟人)
蔡劉貴美(劉阿扁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惠(劉阿扁之承受訴訟人)
劉金福(劉阿扁之承受訴訟人,民國50年生)
劉清江(劉阿扁之承受訴訟人)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1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應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並就對造是否已為繼承登記、未辦繼承登記是否得請求裁判分割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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