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上易,209,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洪村雄
訴訟代理人 游啟忠律師
上 訴 人 洪守
洪忠
洪自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共同複 代理人 林苡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9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