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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謝文翔
謝文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翁小茵
洪雅宣
被上訴人 陳進鈿
陳進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蔡仲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鑑定還地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6月29日下午16時10分許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就聲明第六項請求,其中鐵皮圍籬占用系爭土地之損害或不當得利,提出計算金額之方式及依據。
三、被上訴人應就抗辯依鑑定圖雖有占用系爭土地,但屬於測量上之誤差之事實,提出依據及計算誤差之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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