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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明玉
訴訟代理人 林政議
呂信煉
相 對 人
即 上訴人 林瑞堂
林慶良(即林瑞堂之部分承當訴訟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奇(原名林才成)
相 對 人
即 上訴人 林坤輝
林瑞清
林菓祺
林耀壎
林瑞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王沐蘭
相 對 人
即 上訴人 林政昭
武田範子
結城玲美
結城明美
陳文斌(即陳東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章(即陳東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敏(即陳東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玲(即陳東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瓔(即陳東發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議
相 對 人
即 上訴人 劉禧瑩
劉于仙
劉吉商
劉宜豐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桓佑(原名劉吉軒)
相 對 人
即 上訴人 廖清萍(兼林清井之承受訴訟人)
林桂菁(兼林清井之承受訴訟人)
林姿菁(兼林清井之承受訴訟人)
林昂賢(兼林清井之承受訴訟人)
林讌安(兼林清井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林明玉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8:附圖3編號t之應有部分比例」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8:附圖3編號t之應有部分比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持以申辦分割登記,惟經承辦人員告知,原判決附表8即附圖3編號t之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合計大於1,顯有誤算情事,致無法登記而陷於膠著無解,爰聲請裁定更正為本裁定附表8(下稱系爭附表8)所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上述誤算乙節,並據提出彰化縣和美鎮地政事務所民國107年7月6日和地一字第1070003862號函影本1件附卷(見本院第三卷第66頁)可憑,經核屬實,爰審酌原判決附表8即附圖3編號t部分面積922.75平方公尺係劃為道路使用,共有人人數眾多,且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未盡相同,欲同時等比例調降應有部分比例,使其加總為1,且須使應有部分比例相同者,保持比例一致,甚為困難。
況檢核系爭附表8與原判決附表8之數據,其中因微調比例而減少面積最多者,即如系爭附表8編號1、4-7之共有人,原判決應有部分比例各1/12,經各微調為7685/92275後,減少之面積各為0.0449平方公尺(計算式:【7685/92275-1/12】×922.75平方公尺=-0.0449平方公尺);
因微調比例而增加面積最多者,即如系爭附表8編號20、21之共有人,原判決應有部分比例各27/970,經微調為2569/92275後,增加之面積各為0.0059平方公尺(計算式:【2569/92275-27/970】×922.75平方公尺=0.0059平方公尺),即各共有人因微調應有部分比例而增、減之面積甚微。
再者,系爭附表8之繕本經送請各共有人表示意見,林政昭、武田範子、結城玲美、結城明美、陳文斌、陳文章、陳素敏、陳素玲、陳素瓔(以上9名由林政議代理)、林政議、劉于仙、林桂菁、林姿菁、林昂賢、林讌安、廖清萍等人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三第57-58頁),其餘共有人經合法送達,則未具狀反對系爭附表8之內容。
是聲請人聲請將原判決附表8更正為如系爭附表8,自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表8:附圖3編號t之應有部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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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共有人 │ 應有部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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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林坤輝 │ 7685/92275 │
├──┼──────┼────────┤
│ 2 │ 林慶良 │ 3843/92275 │
├──┼──────┼────────┤
│ 3 │ 林亦奇 │ 3843/92275 │
│ │(即林才成)│ │
├──┼──────┼────────┤
│ 4 │ 林瑞清 │ 7685/92275 │
├──┼──────┼────────┤
│ 5 │ 林瑞梴 │ 7685/92275 │
├──┼──────┼────────┤
│ 6 │ 林菓祺 │ 7685/92275 │
├──┼──────┼────────┤
│ 7 │ 林耀壎 │ 7685/92275 │
├──┼──────┼────────┤
│ 8 │ 林政昭 │ 7644/92275 │
├──┼──────┼────────┤
│ 9 │廖清萍、林桂│ 5833/92275 │
│ │菁、林姿菁、│ │
│ │林昂賢、林讌│ │
│ │安(林清井繼 │ │
│ │承人) │ │
├──┼──────┼────────┤
│ 10 │ 林明玉 │ 1926/92275 │
├──┼──────┼────────┤
│ 11 │ 林政議 │ 7706/92275 │
├──┼──────┼────────┤
│ 12 │ 陳文斌 │ 1541/92275 │
├──┼──────┼────────┤
│ 13 │ 陳永章 │ 1541/92275 │
├──┼──────┼────────┤
│ 14 │ 陳素玲 │ 1541/92275 │
├──┼──────┼────────┤
│ 15 │ 陳素瓔 │ 1541/92275 │
├──┼──────┼────────┤
│ 16 │ 陳素敏 │ 1541/92275 │
├──┼──────┼────────┤
│ 17 │ 劉禧瑩 │ 856/92275 │
├──┼──────┼────────┤
│ 18 │ 劉桓佑 │ 856/92275 │
│ │(即劉吉軒)│ │
├──┼──────┼────────┤
│ 19 │ 劉吉商 │ 856/92275 │
├──┼──────┼────────┤
│ 20 │ 劉宜豐 │ 2569/92275 │
├──┼──────┼────────┤
│ 21 │ 劉于仙 │ 2569/92275 │
├──┼──────┼────────┤
│ 22 │ 結城明美 │ 2548/92275 │
├──┼──────┼────────┤
│ 23 │ 結城玲美 │ 2548/92275 │
├──┼──────┼────────┤
│ 24 │ 武田範子 │ 2548/92275 │
├──┼──────┼────────┤
│合計│ │ 92275/92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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