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上更(一),4,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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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黃福居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上訴人 黃松根
訴訟代理人 黃柳涵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余佳玲
被上訴人 黃福建
黃鑫勝即黃秋培
黃秋益
黃益治
鄭淑貞
鄭淑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並指定於104年9月21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00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民國104年8月10日確定,有該案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本院乃依職權撤銷本院103年4月9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並指定於104年9月21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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