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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抗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黃政嘉
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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