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勞上,31,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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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李玉映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上訴人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龍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3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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