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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柴御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明槐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0萬375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3923元,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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