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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太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志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祥卿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上訴人請求再開辯論,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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