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紀文忠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上 訴 人 紀秀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紀秀鳳
視同上訴人 紀秀美
被上訴人 紀陳牙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7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就坐落南投縣水里鄉○○段00地號土地是否為上訴人紀文忠所有,而不屬遺產範圍,兩造有所爭執,並已經起訴,現由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7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受理中,是本件訴訟應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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