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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曹嘉蕙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7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3,34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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