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吳虹儀即加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志能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蔡義猛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7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