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建上易,1,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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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陳右昇
被 上訴人 亞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裕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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