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號
上 訴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春 山
訴訟代理人 羅 豐 胤 律師
蘇 靜 怡 律師
劉 嘉 怡 律師
孔 繁 琦 律師
被 上訴 人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展
訴訟代理人 楊 水 柱 律師
王 森 榮 律師
賴 柏 宏 律師
張 慶 宗 律師
陳 文 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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