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22號
抗 告 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