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續,2,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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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高敏絃(原名高儉淼)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姜照明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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