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聲,181,201502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1號
抗 告 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榮兆
人 樓之1
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6號判決提起上訴時,一併對上訴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時,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若未繳納,法院得定期命其補繳,逾期不繳,法院得裁定駁回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42條第2項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103年度聲字第181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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