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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游輝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國
防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2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範圍為「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法庭錄音」),惟經函詢開庭在場陳述之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許錫津律師、沈榮華、黃安緒並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是項聲請,則本件聲請即與上揭規定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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