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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邱政平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祭祀公業邱受凌與巫銀漢間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25號拆屋還地事件祭祀公業邱受凌之原法定代理人,因該祭祀公業改選管理人,而為受告知訴訟人,其聲請交付該事件之本院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經函詢相對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此項聲請,故本件聲請即與上揭規定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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