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易字第57號
原 告 趙威雄
被 告 廖智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晚上7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泰昌大樓」社區(下稱泰昌大樓社區)及「泰昌大樓」社區門口前,以「笑面虎,軟弱」、「她媽的」等使其難堪而足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及「你玩多少女人」、「只會玩女人,人財兩吃」、「女人被你幹,被你開房間」等言語,毀損伊之名譽。
又於102年1月31日上午10時8分許,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三調解室門口毆打伊,致伊受有右胸挫傷之傷害。
伊之精神所受痛苦甚大,故依民法第184、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以:對於傷害事實不爭執。
否認有公然侮辱及毀謗之事實。
係因原告煽惑伊之前妻及公仇私忿才有今天的訴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⑴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1月31日上午10時8分許,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三調解室門口毆打伊,致伊受有右胸挫傷之傷害等語,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診斷證明書、東勢區農會附設農民醫院103年3月13日(103)東農醫字第00000000號檢附之病歷資料附於偵查卷可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368號卷第10、15-17頁),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⑵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10月19日晚上7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泰昌大樓」社區(下稱泰昌大樓社區)及「泰昌大樓」社區門口前,以「笑面虎,軟弱」、「她媽的」等使其難堪而足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及「你玩多少女人」、「只會玩女人,人財兩吃」、「女人被你幹,被你開房間」等言語,毀損伊之名譽等語;
為被告所否認。
查:被告於刑事偵查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時對於伊有於101年10月19日晚上7時58分許,在「泰昌大樓」社區1樓門口,對趙威雄口出「笑面虎,軟弱」、「她媽的」、「你玩多少女人」、「只會玩女人,人財兩吃」、「女人被你幹,被你開房間」等語之事實,並不否認,(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交查字第149號卷第20頁背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51號卷第14頁正面),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及錄影光碟翻攝照片18張附卷可證(見上開交查卷第29-34頁),原告主張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而被告上開言詞均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人格權,亦堪信為真實。
⑶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及人格權,既經認定,原告精神確受極大痛若。
查原告係高工畢業,職業工,月薪約5萬元,有母親、太太、兩小孩;
被告商專畢業,曾任新聞記者,現從事農耕,沒有固定收入,此業經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0、41頁);
又原告102年所得總額為84萬9415元,有房屋2筆、土地4筆、汽車1部;
被告102年所得總額為0元、無土地房屋、有汽車2部,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36頁),本院斟酌兩造之上開身份、地位、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經濟能力及被告侵害原告之身體、人格權之動機,手段,造成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合併請求慰撫金50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3萬元(其中傷害部分為1萬元、其餘部分為2萬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⑷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萬元,及自10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