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易字第58號
原 告 甲女
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父
法定代理人 乙女(兼甲女之父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余富裕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5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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