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醫上,10,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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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吳秀鑾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被上訴人 馬建文
吳振豪
上三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1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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