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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醫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湯兆容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
被 上訴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被 上訴人 陳文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總)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三剛,因退休而喪失其法定代理權,新任院長許惠恒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其因不明原因左側下腹部疼痛,至臺中榮總就醫,轉由泌尿科主治醫師即被上訴人陳文銘看診後,陳
文銘告知上訴人左側睾丸腫脹,疑為睪丸惡性腫瘤,建議
上訴人住院切除,上訴人經陳文銘告知後非常害怕,而於
民國(下同)100年10月17日聽從陳文銘之建議進行手術,惟事後以病理活體組織切片檢驗報告記錄申請保險公司
理賠,竟發現遭割除之左側睾丸為良性腫瘤。睪丸腫瘤切
除前之病理切片為必要之檢查,陳文銘未經切片化驗,貿
然將上訴人之左側睪丸切除,顯然違反醫療常規,未告知
上訴人可作睪丸切片檢查以確診是否惡性腫瘤,亦未善盡
手術前之告知義務,使上訴人受有損害,而臺中榮總為陳
文銘之僱用人,除應就其使用人陳文銘之過失負債務不履
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依僱用人責任與陳文銘連帶賠
償損害,應賠償上訴人之金額計:勞動能力減損
1,661,040元,及慰撫金600,000元,爰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聲
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261,0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第二審陳述略稱:100年10月16日上訴人首次看診時,陳文銘對上訴人觸診後,隨即告知上訴人應割除睪丸;甚至
在抽血檢查腫瘤指標,上訴人之胎兒腫瘤蛋白數值是正常
的情況下,未再進一步檢查,並未對上訴人說明手術之風
險、替代方案及其利弊危險,顯然違反醫療常規。
參、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00年9月28日前來臺中榮總由陳文銘診治,同年10月6日回診,超音波顯示左側睪丸腫大3.7×3×3公分,右側睪丸大小3.9×2.2×2.8公分,雙側睪丸呈現多處微小鈣化現象,左側睪丸高度懷疑惡性腫瘤,胎兒腫瘤蛋白數值正常,經陳文銘與上訴人討論,陳文銘建議執行左側根除性睪丸切除手術,經上訴人同意後,於同月16日住院,17日接受左側睪丸切除術。
懷疑睪丸腫瘤時,睪丸切除係必要之手術治療方法,本件術前不應進行切片檢查,陳文銘並未違反告知義務,醫療行為亦無疏失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肆、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本件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261,0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伍、經查:
一、上訴人主張:其因左側睪丸腫大至臺中榮總求醫,經陳文銘診斷建議於100年10月17日接受左側睪丸切除術,而上訴人手術切取之腫瘤組織經病理組織學檢查之結果,所罹
患者為Keratinous cyst, epidermoid type of testis,即為epidermoid cyst(表皮樣囊腫),依照世界衛生組織對於睪丸腫瘤所作之分類,屬於tumor-like lesion(類腫瘤病灶),為良性腫瘤等各節,為兩造所不爭,並有
上訴人之病歷、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下稱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2頁背面),自屬真實可信。
二、上訴人主張:睪丸腫瘤切除前之病理切片為必要之檢查,陳文銘未經切片化驗,貿然切除上訴人之左側睪丸,顯然
違反醫療常規,未告知上訴人可作睪丸切片檢查以確診是
否惡性腫瘤,亦未善盡手術前之告知義務云云。惟經原審
送請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之結果,認:
㈠「依照2012年第十版泌尿科教科書Campbell Urology第31章第842-843頁及歐洲泌尿科醫學會2014年關於睪丸癌治療準則(Guidelines on testicular cancer)第6-7頁中提到睪丸腫瘤的診斷是依照病人的主訴、醫師的理學檢查
、陰囊超音波及抽血檢查腫瘤指標為依據」(原審卷第32頁正面)。
㈡「…診斷睪丸腫瘤的工具為醫師的理學檢查、陰囊超音波及抽血檢查腫瘤指標,一旦手術前之理學檢查、陰囊超音
波及腫瘤指標綜合判斷為睪丸腫瘤,即已提供充分證據安
排手術;若手術後病理報告確認為惡性腫瘤才會安排進一
步的檢查(例如:電腦斷層檢查)(2012年第十版泌尿科教科書Campbell Urology第31章第847頁),但電腦斷層主要目的為偵測是否有淋巴結腫大或其他器官轉移,手術
前安排電腦斷層也無法確定腫瘤為良性或惡性」(原審卷
第32頁正面)。
㈢「依照2012年第十版泌尿科教科書Campbell Urology第31章第844頁中提到若接受經陰囊切片檢查會造成增加局部復發及淋巴結轉移的風險,因此不建議經由陰囊做睪丸腫
瘤切片檢查。另一種切片方式為經腹股溝睪丸腫瘤切片,
目前保留於需要接受保留睪丸手術時施行(亦即要保留病
灶側之部分睪丸)。對於雙側睪丸腫瘤、只剩單側睪丸之
病人,近年有學者提出可以施行保留睪丸之手術,但是睪
丸腫瘤的體積需小於患側全部睪丸的30%才適合接受睪丸保留手術(歐洲泌尿科醫學會2014年關於睪丸癌治療準則第7頁及2012年第十版泌尿科教科書Campbell Urology第31章第844頁),本件病人非屬前述雙側睪丸腫瘤、只剩單側睪丸之病人,且其睪丸腫瘤的體積亦大於患側全部睪
丸的30%(詳後述),亦不符合施行經腹股溝睪丸腫瘤切片之條件」(原審卷第32頁正面、背面)。
㈣「…睪丸切除前做例行性的睪丸腫瘤切片檢查並不符合目前醫療常規…」(原審卷第32頁背面)。
㈤「…依照病歷記載,病人因為左側睪丸腫大,於100年9月28日第一次就診時,醫師檢查發現左側睪丸腫塊後,即安排陰囊超音波及抽血檢查腫瘤指標的檢查(AFP,β-HCG,LDH),因此檢查項目充足」(原審卷第32頁正面)。
查本件依病歷之記載,上訴人係在100年9月28日第一次就診時(而非上訴人所主張之100年10月16日第一次就醫),陳文銘即已安排相關檢查,其後上訴人於100年10月6日回診時,陳文銘依檢查之結果開立住院證。上訴人主張於
100年10月16日首次到臺中榮總求醫經陳文銘對上訴人觸診之後,隨即告知上訴人應割除睪丸云云,與事實顯不相
符;另上訴人主張:陳文銘未經切片化驗,貿然將上訴人
之左側睪丸切除,顯然違反醫療常規云云,並非可採。
㈥「…睪丸切除前做例行性的睪丸腫瘤切片檢查並不符合目前醫療常規,且陳醫師已給予必要之理學檢查、陰囊超音
波及抽血檢查腫瘤指標檢驗,並無違反醫療常規」(原審
卷第32頁背面)、「…惡性腫瘤的機率與腫瘤的大小有強烈相關性。
關於一項對於131個睪丸腫瘤病人的研究報告提到所有睪丸腫瘤中只有8%是良性腫瘤,而大於2公分的腫瘤只有2%是良性腫瘤(2012年Urologic Oncology第719-720頁)。
而依照此案例的陰囊超音波報告,原告的睪丸腫瘤大小為3.7×3×3公分,因此陳醫師懷疑病人左側睪丸可能罹患惡性腫瘤,其判斷合於醫療常規」(原審卷第
32頁背面)、「依照2012年第十版泌尿科教科書CampbellUrology第31章第844頁中提到睪丸腫瘤進展快速,建議於發現後須盡快進行手術以免延誤病情,因此對於病人在手
術前檢查認為很可能為惡性腫瘤的情況下,即時安排手術
符合目前醫療常規,故摘除左側睪丸是對病患利多於弊之
合理醫療行為」、「若不摘除,即使是良性腫瘤,也有惡
性病變之風險,若確實為惡性腫瘤,更有導致癌細胞擴散
至淋巴結之風險,且對於病人之預後造成很大影響(沒有
淋巴轉移不論腫瘤大小皆為第一期,若轉移至淋巴結進展
至第二期;
2012年第十版泌尿科教科書Campbell Urology第31章第846頁表格31-3)」(原審卷第33頁正面)、「病人的睪丸腫瘤大小為3.7×3×3公分,臨床診斷為惡性腫瘤的機率很高,依照目前醫療常規,需要接受經腹股溝
根除性睪丸切除手術治療;依照病理報告,病人的睪丸大
小為6.5×4.5×3.7公分,可見睪丸腫瘤的體積已經超過睪丸全部體積之30%,因此並不適合做睪丸保留手術(歐洲泌尿科醫學會2014年關於睪丸癌治療準則第7頁)。
因此不論就可能罹患惡性腫瘤之風險或手術執行可行性而言
,病人接受睪丸切除手術均是利多於弊」(原審卷第33頁正面)。
三、彰化基督教醫院之上開鑑定意見,已依病歷資料客觀詳述上訴人接受各項檢查、處置之內容,說明陳文銘之處置並
無違醫療常規,並引據新近泌尿科教科書、歐洲泌尿科醫
學會2014年關於睪丸癌治療準則等醫學文獻資料說明認為:「睪丸切除前做例行性的睪丸腫瘤切片檢查並不符合目
前醫療常規」、「診斷睪丸腫瘤的工具為醫師的理學檢查
、陰囊超音波及抽血檢查腫瘤指標,一旦手術前之理學檢
查、陰囊超音波及腫瘤指標綜合判斷為睪丸腫瘤,即已提
供充分證據安排手術」之理由;另依上訴人所提出之網頁
資料(原審卷第58頁),亦記載:「…當睪丸有癌症時,是不適合做睪丸活體切片檢查的,一般對於惡性睪丸癌,
可經由影像及理學檢查來發現,治療上是要做廣泛的睪丸
切除術,之後再將取出的睪丸做詳細的病理切片檢查」、
「…請務必要注意的是,睪丸癌的病人要特別小心,千萬
不能做這檢查,怕癌細胞會藉由切片而擴散出來,增加轉
移的機會」(原審卷第18頁),亦與彰化基督教醫院所認「睪丸切除前做例行性的睪丸腫瘤切片檢查並不符合目
前醫療常規」相符。另陳文銘於術前業如實對上訴人說明
檢查及診斷之結果,手術前並經上訴人簽具手術同意書、
睪丸切除手術說明書(均附於病歷內),核其內容已充分
說明此手術之適應症、手術目的或效益、手術風險等事項
,而已保障上訴人接受侵入性醫療行為之同意權。陳文銘
醫師診治被上訴人之過程,符合醫療常規,並盡說明義務
而徵得上訴人之實質同意後,始施行手術,其醫療行為並
無過失或違法之處。又本件事證已明,上訴人堅持術前應
經切片檢查確定罹患睪丸癌始符合醫療常規,請求另送其
他機構鑑定陳文銘是否有過失,核無調查之必要。
四、陳文銘為上訴人所為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無何侵權行為及給付不完全可言,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陳文銘、臺中榮
總連帶給付2,261,040元之本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審駁回上訴人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
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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