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重上,145,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甲OO
上 訴 人 SUN STAR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 訴 人 PT. GREAT EASTERN RESINS INDUSTRIAL INDONESIA
法定代理人 丙OO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被 上 訴人 丁OO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0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期日,上訴人PT. GREAT EASTERN RESINSINDUSTRIAL INDONESIA,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丙OO之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