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重上,155,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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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陳榮麟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複代理人 郭 蒂律師
被上訴人 林諭伯
訴訟代理人 林叔汝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唐克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訴訟代理人林叔汝並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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