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重上,161,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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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黃顯堂
黃顯揚
黃顯聰
黃顯庭
黃忠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呈岳
黃義和
黃興華
黃興國
黃興中
黃興政
黃奇鑫
黃榮中
黃進興
黃琪東
黃呈乞
黃呈充
黃俊儂
黃旗山
黃奇慶
上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何俊龍律師
吳佳原
被 上訴人 黃登源(兼黃登貴之繼承人)
黃文俊(兼黃登財之繼承人)
黃光傳(兼黃登財之繼承人)
黃秀好(即黃登貴之繼承人)
黃秀足(即黃登貴之繼承人)
黃秀滿(即黃登貴之繼承人)
黃秀娥(即黃登貴之繼承人)
黃登順(即黃登貴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
被 上訴人 黃呈德
黃于綺
黃昱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董忻璇
被 上訴人 黃雅玲(即黃信福之繼承人)
黃驛茹(即黃信福之繼承人)
黃一郎(即黃信福之繼承人)
黃一鵬(即黃信福之繼承人)
黃誠一
黃奇挺
黃奇深
黃呈喬(兼黃呈修之承受訴訟人)
黃武勇
黃詩婷(即黃水泉之繼承人)
黃嘉賢(即黃水泉之繼承人)
黃浤毅(即黃水泉之繼承人)
江麗桂(即黃水泉之繼承人)
黃文忠
鍾瑞梅(即鍾黃秀玉之繼承人)
鍾莉梅(即鍾黃秀玉之繼承人)
鍾耀和(即鍾黃秀玉之繼承人)
黃洪蓮珠(即黃登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下午2時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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