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梁聯發
林宗德
方儷芸
謝素萍
李黃詠雪
黃月玲
林文昭
方鈴喤
范文王
廖梅秀
梁鄭美枝
林光隆
詹惟宇
周正輝
李明鏗
林賢三
楊錦川
上1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胡曙光
被 上 訴人 陳慧聰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需另行函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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