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重上,194,2015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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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劉興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超伸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萬4620元(即系爭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4,73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5895元,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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