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重上,85,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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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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