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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衛玉琦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張淳烝
被上訴人 衛玉芳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關於「3.又被上訴人衛○○秀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3.又被繼承人衛○○秀之遺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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