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高陳雙適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潘進成等12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
在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067,390元(計算式:39600×4579.49×1/2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36,18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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