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102,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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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吳振國
被上訴人 吳羽睿即吳煜忠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6月9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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