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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梅鏡堂
法定代理人 梁漢隆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複代理人 唐克文
被上訴人 許招弟
法定代理人 梁宇任
訴訟代理人 梁宇廷
被上訴人 王宏洲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詹皓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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