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41號
抗 告 人 謝沐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滿足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
一0四年七月十七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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