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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黃 戴 寶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黃 文 潭
被 上訴 人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 昌 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04年12月8日具狀減縮其上訴聲明在請求確認伊等之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巷0號及3號房屋)不在被上訴人管理之範圍。
而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前於104年5 月18日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上訴人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858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在案。
茲上訴人就前開請求,應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1萬7335元、2萬6002元。
上訴人僅分別繳納1萬5400元、2萬3923元,各尚欠1935元、2079元,合計4014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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