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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文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12萬85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7980元,及依法應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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