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305,2015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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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黃代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玉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11,11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5,952元未繳納,及未依法補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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