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蔡玉雪
上 訴 人 楊弘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小玲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15,37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