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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黃語慧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上 訴人 黃松龍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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