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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楊溱榛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上訴人 林天裕即林家宏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被上訴人 謝海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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