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5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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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王進烘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陳凱翔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王讚緒嘗
法定代理人 王金火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8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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