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國,5,2017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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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國字第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楊正雄
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複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謝昀珊
參 加 人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東灝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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