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上訴人 陳文賓
王許秀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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