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張麗珠
被上訴人 陳國章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上訴人 鄭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12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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