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徐鋕文
徐春生
徐炳岳
徐文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康文炎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5日9時5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徐鋕文、徐春生、徐炳岳、徐文炳應提出彼等原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20分之5處分資料,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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